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基本結構為探測單元、監控單元和傳輸單元。本文通過對可燃氣體報警器的檢定方式進行討論,并且分析了檢定過程中現存的缺點,以達到能夠安全使用報警器的目的,從而保障報警器能夠有效運行。
目前,市場上有兩種對可燃氣體報警器的檢定方式。第一種是將整套報警系統中的探測單元單獨拆卸,送至經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機構進行檢定;第二種是經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機構的工作人員攜帶標準氣體上門開展檢定服務。本文結合檢定規程中的檢定項目,對這兩種檢定方式的有效性及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討論。
方式一 弊端只能證明探測單元是否正常,不能體現報警器實際使用的有效性,而整套報警系統的其他單元不進行檢定,無法證明其有效性。如果傳輸單元存在信號故障或者信號漂移,則報警系統的準確度會受到影響,而如果監控單元存在信號接收故障或者聲光報警失效,則根本不能對探測到的險情進行警示,所以這種方式不能復現工作現場的真實狀態。
其次,以目前計量單位的檢測周期來看,至少需要1周的時間進行檢測工作,加上運送時間至少10天。這種方式下,使用單位在送檢周期內就會面臨可燃氣體泄漏監控中斷的局面,除非該單位有備用的探測單元,但是從成本控制來說,大部分報警器使用單位不會購置備用探測單元。如果在這段監控真空期內發生可燃氣體泄漏事件,將會對該單位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span>
第三,可燃氣體報警器是精密檢測儀器,在拆卸和安裝探測單元時,是否會對該儀器的整機性能造成影響不得而知,所以拆卸探測單元送檢不是合適的方式;即使探測單元經檢定符合要求,也不能確定經運輸和重新安裝探頭的整體系統能夠保持正常的監控報警功能。該種方式不能對整套報警器的外觀結構、標志標識、通電檢查、報警功能及報警動作值的檢查、絕緣電阻、響應時間、重復性、漂移等指標進行測定,不能作出有效的檢定。
方式二 目前是很多計量機構都采用的方式,現場檢定裝置示意圖如圖1所示。這種檢定方式在實施過程中基本為人員手動操作、記錄數據,檢定裝置比較簡單,易于操作。但該種方式也存在如下弊端:
首先,攜帶的標準氣體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濃度變小,檢定時氣體實際濃度與預估值會有差距,從而降低了檢定結果的可信度。
其次,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需要攜帶多種濃度的標準氣體,非常不方便,同時計量人員出于自身工作的便捷,往往會少帶標準氣體,導致檢定結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受到影響。
第三,使用簡陋的計量裝置會使檢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工作效率難以提高。
最后,工作現場進行檢定不能獲得傳感器的電信號的標準數值,而該參數是判斷整套報警器系統能夠通過檢定的重要指標,該方式不能完全按照檢定方法進行在線檢定。
方式二相比方式一,能夠有效檢定的項目較多,但是對需要攜帶的標準要求較高。上述分析表明,現有的檢定方法并不能完全滿足使用者的實際需求,即使每次的檢定結果都能完全符合檢定規程的要求,那么在檢定周期內報警器是不是一定能夠正確發揮預警功能?答案顯然不是。在檢定周期內報警器依然有可能出現故障,而不能發揮其警示的作用。那么企業就應該在兩次檢定之間對報警器進行性能核查,這就是期間核查。
通常建議每3個月對報警器進行性能核查,一般使用20%LEL的標準樣氣通過軟管流量計和校驗罩,以不大于500mL/min的流量輸送到探測器的傳感元件上,根據報警器的測試情況對儀器進行調節,以確保儀器能夠正常工作。同時,用戶在兩次檢定期間的核查能夠保證在檢定周期內可燃氣體報警器持續有效工作,從而保障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
本文刊發于《中國計量》雜志2020年第6期 作者:江蘇省淮安市計量測試中心 費紅波